港交所期权交易规则 第五章 期权交易系统

本文为港交所期权交易规则第五章完整内容,详解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接入、使用、风控、买卖盘委托、交易记录管理、合约过户、错价交易、结算参与人权责及责任界定等全套规定。

2026.06.09 · 95 阅读

第五章 期权交易系统

一般规则

  1.  
(a) 所有通过期权交易系统、HKATS 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合约,均须遵守《期权交易规则》《交易运作程序》《结算规则》《结算运作程序》《交易所规则》及交易所不时公布的其他规定(含联交所-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协议),对合约各方具有约束力。
 
(b)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在接入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前,须签署联交所指定版本的联交所-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协议。
 
(c) 接入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软件,由交易所或期权系统营运者不时指定。
 
(d) 交易所及期权系统营运者有权准许使用非指定设备与软件。参与者若拟使用非指定软硬件,须按要求完成全面测试,经确认不会对 HKATS 系统造成损害后方可接入。
 
(e) 交易所有权限制单名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的接入设备数量。
 
(f) 交易所及期权系统营运者可随时终止任何人(无论是否为参与者)对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的接入权限。
 
(g)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须安装交易所及期权系统营运者指定软件的最新版本;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改动、修改、回退、篡改或复制官方提供的程序。
 
(h) 交易所及期权系统营运者可在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对参与者接入及安装在 HKATS 系统内的软件进行检查,检查时相关参与者须在场配合。
 
(i) 接入设备的采购、安装及维修费用,全部由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承担。
 
(j) 在期权合约交易时段,以及交易时段前后各一小时内,参与者须在注册营业地址或官方认可地点安排技术 / 系统联络人员在岗值守。
 
(k)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对自身接入端口提交的所有买卖盘、系统台账及交易记录,以及使用接入权限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操作是否由授权人员执行。
 
(l)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须遵守交易所、期权系统营运者制定的系统接入安全规范。
 
(m) 若发现系统中断、故障并影响正常交易,参与者须第一时间通知交易所及期权系统营运者。
 
(n) 交易所及期权系统营运者可不时制定 HKATS 系统操作、接入相关管理流程。
 
(o) 参与者录入的下单、撤单指令及交易行为,默认不展示参与者身份;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关主体信息。
 
(p) 交易所可向参与者收取 HKATS 系统接入及使用费用。
 
(q) 依据本期权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订立的合约,条款对签约各方具备约束力。
 
(r) 交易所可随时增设新期权品种,供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交易。
500A.【已删除】

接入期权交易系统

  1. 除董事会另行授权外,所有期权合约交易,均须由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通过接入设备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内完成。
501A.【已删除】
501B.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须确保所有使用其接入端口的人员规范操作 HKATS 系统,严格按照官方流程完成买卖盘录入、修改及撤销。
502.【已删除】
 
503.【已删除】
  1.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须落实管控措施,严禁使用接入设备从事以下行为:
     
    (1) 将 HKATS 系统用于非法用途、与期权交易结算无关的用途,或官方许可范围外的用途;
     
    (2) 未按指定方式使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
     
    (3) 对外出售、泄露系统数据,或在正常业务范围外违规使用相关信息;
     
    (4) 干扰、破坏 HKATS 系统正常运行与数据完整性;
     
    (5) 违规侵入系统设备、调取数据或访问其他参与者档案(规则及运作程序许可情形除外)。
504A. 因违规使用系统、操作人员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 HKATS 系统或参与者终端故障、损坏、无法运行的,由该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
504B. 行政总裁或期权系统营运者,为维护市场正常运作,可暂停、撤销、限制或禁止任何人使用 HKATS 系统;对违反第 504 条的主体,可限制其使用权限、设定附加使用条件。
  1.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须建立管控机制,确保所有经由其端口录入的买卖盘,均受到对应的风险监控规则约束。

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中设立指定风险监控

  1.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则由合作的全面结算参与者负责),须利用系统风控功能,为自身及所有授权使用者设置、监控并执行专项风险管控。参与者知晓买卖盘可能因风控规则被暂停或撤销;非结算参与者的订单,亦可由对接的全面结算参与者操作暂停、撤销。
506A. 参与者须制定配套流程,确保所有使用其接入端口的人员遵守风控规则,不得违规使用系统风控功能。
506B. 授权人员使用风控功能暂停、撤销买卖盘后,参与者须立即告知交易所。
506C. 专项风险监控由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自行负责。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交易所认可控制人,不对风控措施的有效性、系统风控功能故障、失误等情形承担责任。

合约调整(资本调整)

  1. 若期权标的证券发行人变更资本结构,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形,交易所可依据交易运作程序调整期权合约条款。参与者须在调整公告发布后下一营业日前,通知对应客户相关变更内容。所有期权经纪协议,均须确认认可交易所此项权限。
508.【已删除】

买卖盘及开价盘的记录

  1. 买卖盘录入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对应期权品种中央买卖盘台账,即视为有效提交。
  2. 除董事会另行裁定外,HKATS 系统中央买卖盘台账记录,是判定买卖盘内容、录入状态的最终依据,其他证明不予采信。
  3. 未经交易所批准,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仅可查询自身提交的买卖盘,无权查看台账内其他数据及操作方身份信息。
  4. 交易时段内,参与者可随时录入报价请求;做市商须按照本期权交易规则第六章及附表二要求进行回应。

交易记录

  1. HKATS 系统完成买卖盘配对并记入交易台账,即视为期权合约正式成交。成交后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合约随即进入更替、债务变更流程,生成期权结算所合约或非结算参与者合约(详见结算规则)。
     
    大额交易须先经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核验有效性、确认符合相关要求,方可办理登记及债务变更。若无相反通知,默认该笔大额交易核验通过并正常流转。交易所将尽量在大额交易成交后 30 分钟内,反馈相关核验结果。
513A. 若收到交易所或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通知,判定大额交易无效、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结算,或未按时缴纳大额交易专项按金,交易所及结算所有权直接在系统内删除该笔交易,不作另行通知。
  1. HKATS 交易台账记录及标准合约文本,为期权合约条款的最终有效凭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记录亦具备同等效力。
  2.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可书面申请,调取指定时段内自身成交合约的交易台账副本。
  3. 董事会可酌情收取台账副本调取费用。
516A. 未经交易所批准,参与者仅可查询自身成交记录,无权查看其他交易主体身份信息。
  1. 合约完成债务变更或解除后,合约各方对应的权利与义务随即终止。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的买卖盘配对及排序

517A. 系统买卖盘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优先匹配最优价格,价格相同时按委托时间先后排序处理。

输入买卖盘的规则

  1. 所有买卖盘,须由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按照本期权交易规则、交易运作程序及相关规定录入 HKATS 系统。
518A. 参与者提交的每一笔客户买卖盘,均须设置价格限制。
518B. 交易所可针对不同期权品种、参与者组别或单一参与者,设置单笔委托最大合约数量限制,超出限额的买卖盘将被系统拒收。
  1. 录入系统的买卖盘,须标注合约归属(客户账户 / 公司账户)、交易类型(开仓 / 平仓)及交易运作程序要求的其他信息,并保证内容准确。若标注为平仓的合约,对应账户在该期权品种下无持仓,则自动视作开仓。
  2. 参与者按联动指令达成的期权合约,除交易所另行规定外,统一记入公司账户,并按规则生成对应客户合约。
  3. 若发现买卖盘账户、开平仓类型标注错误,订单未撮合成交且处于同一交易日的,可在当日收市前或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后修正;已成交订单按后续条款处理。该修正功能仅限更正录入错误,交易所有权要求参与者提供佐证材料。修正后的订单条款对所有相关方具备约束力。
  4. 若一笔合约平仓对应另一笔客户合约,参与者须确保两笔合约归属同一客户。
522A. 经交易所或期权系统营运者批准后,参与者可部署相关软件,允许客户、关联方直接录入、修改、撤销买卖盘,且所有操作使用同一系统账号。交易所可随时增设使用条件,或暂停相关软件使用。通过该软件达成的交易,全部由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承担相应责任。

更改或取消买卖盘

522B. 参与者可依据客户或自身指令,凭委托编号修改、撤销中央买卖盘台账内的有效订单。非活跃订单可随时修改或撤销。

自行成交防范

522C. 参与者可按交易所要求提交资料,申请防自成交服务(SMP),交易所将分配专属 SMP 识别码,仅可按规定标注在对应买卖盘内。
522D. 标注 SMP 识别码的买卖盘存在被系统撤销的可能,交易所不对 SMP 功能故障、失误承担责任。
522E. 多名参与者可共用同一 SMP 识别码,使用前均须取得交易所书面批准。参与者须落实管控措施,合规使用识别码,发现违规及市场异常行为立即上报交易所。
522F. 若参与者、客户违规使用 SMP 服务,行政总裁可暂停、停用对应识别码,或增设使用限制。
522G. 多人共用 SMP 识别码的,交易所有权向相关参与者披露使用主体信息。

更正交易及持仓

  1. 买卖盘已撮合成交后发现标注错误的,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须同步通知合作的全面结算参与者)须在结算运作程序规定时限内,通过衍生产品结算系统完成调整,并按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要求提交资料。调整结果对所有合约方具有约束力。
523A. 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发现订单录入错误并已生成经纪客户合约的,须按对应规则指示对手方完成更正或报备。

过户

  1. 合约成交当日或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客户提出过户申请的,原参与者可通过系统专项功能发起过户请求;非结算参与者须指示对接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办理。过户须凭客户申请证明,且仅限客户主动发起。
  2. 合约成交第二个交易日及之后,客户申请持仓过户的,原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由全面结算参与者代办)须提请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办理,过户申请须经结算所批准,并按要求提交客户申请证明。
525A. 经交易所同意,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可将未了结经纪客户合约转至其他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接收方须先满足相关资质要求,方可承接合约。
525B. 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户,可申请名下客户合约办理过户。
  1. 合约过户完成后,按以下规则执行:
     
    (1) 原合约立即终止,由接收方与客户签订条款完全一致的新合约;
     
    (2) 非结算参与者名下合约及对应结算协议同步终止,由接收方承接并订立新合约。
526A. 期权经纪类合约过户,根据接收主体不同,按对应规则终止原有合约,并由新主体承接订立条款一致的新合约。
  1. 非结算参与者拟将持仓转至其他全面结算参与者的,须由原全面结算参与者提请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办理,过户须经结算所批准。
  2. 除参与者发生违约情形外,接收过户合约前,须与对应客户、非结算参与者签订有效协议。

大手交易

  1. 董事会可对参与者开展大额交易设置规则与限制,具体要求详见本规则附表三。

合约关系

  1. 在 HKATS 系统内撮合成交的期权合约,为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之间订立的有效合约。
  2. 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在所有合约中均以当事人身份履约、享有权利,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抗辩。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不与参与者的客户直接订立合约。

非结算参与者及全面结算参与者

  1. 交易所有权限制非结算参与者签订结算协议的数量。
  2. 签订多份结算协议的非结算参与者,须为每笔交易指定对应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办理结算。
  3. 非结算参与者须无条件遵守规则,履行合约订立、行权、结算、解约等义务,承担对应的交付责任。
  4. 非结算参与者须遵守适用于自身业务的各项结算规则。
  5. 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全面结算参与者须为合作的非结算参与者计算未平仓头寸及交付责任对应的最低按金。
  6. 非结算参与者须足额缴纳抵押品,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按金标准;全面结算参与者可根据业务风险,要求追加抵押品。
  7. 全面结算参与者须持续监督合作非结算参与者的按金、期权金缴纳及履约情况,发现违约风险立即上报交易所。
  8. 全面结算参与者不得通过信贷、回扣等方式,变相规避按金相关规定。
539A. 非结算参与者拟终止结算协议的,须提前书面通知交易所;全面结算参与者亦须按结算规则报备终止意向。

错价交易

  1. 成交价格偏离交易所规定价格参数的交易,可按错价交易流程处理(大宗错价交易除外):
     
    (1) 交易各方须在成交后 30 分钟内报备交易所,交易所随即发布预警;
     
    (2) 预警发布 10 分钟内,所有交易方同意撤销、且无其他参与者反对的,该笔交易予以注销;
     
    (3) 各方未达成一致、存在异议或无法联系全部交易方的,立即启动评审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不得上诉;
     
    (4) 委员会由交易所人员组成,综合市场情况、交易背景作出判定;
     
    (5) 裁定撤销交易的,相关方须在 30 分钟内提交规定表格,逾期将由交易所及结算所代为注销;
     
    (6) 申请撤销的主体,须在次一营业日提交报告,说明错价原因及整改措施;
     
    (7) 超出报备时限、价格在参数范围内的交易,不适用本条款。
540A. 交易金额巨大、情形复杂的交易,按大宗错价交易流程处理:交易所发布预警并核验价格,对偏离参数的交易统一注销,决定为最终结论,各方不得异议。报备方须在次一营业日提交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
540B. 经判定不属于大宗错价交易的,转入普通错价交易流程办理。
  1. 每笔报备的错价交易、大宗错价交易,相关参与者须按要求缴纳 3000 港元手续费用。
  2. 错价交易完成修正前,相关方仍须正常缴纳期权金、按金及抵押品。
543.【已删除】

争议

  1. 针对期权合约时间、条款产生的争议,以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台账作为判定依据。

有限责任

  1. 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期交所、认可控制人及期权系统营运者,不对因系统故障、错误、停运等问题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546.【已删除】
 
547.【已删除】
 
548.【已删除】
 
549.【已删除】
 
550.【已删除】
 
551.【已删除】
 
552.【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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